-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17-0016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1-1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发展电动汽车是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为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发展,将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及相关配套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保障和统筹,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确保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二、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位)、公交和环卫停车场(位)等配建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和结建(结合变电站、规划加油站等建设)的快充站为补充,形成充电设施体系。
三、按照“安装条件统一规划预留、设施建设按需分期”的原则,明确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要求,并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类新(改)建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2)新(改)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和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工业和仓储类项目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小于15%。
四、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须对充电设施进行专项设计,严格落实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要求。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同步提供充电设施专项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须在充电设施专项设计的基础上,对充电设施进行细化深化设计。
五、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审批环节,同步配建、结建类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应符合城市规划,须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简化管理、提高效率,为充电设施加快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六、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需要尽快组织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保障充电设施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规划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