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17-00136 组配分类: 规划解读
- 成文日期: 2017-05-23 发布日期: 2017-05-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法治规划开启新里程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亮点抢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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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经过30余次立法座谈会,6次集中修改论证,各类立法资料60余项10多万字,部门会签、征求社会意见、政府合法性审查、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审查等过程,新修订的《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以2个环节均获“全票赞同”的优异成绩,顺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来全国省会城市修订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规划法规,新版《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五位一体”的发展新理念,立足济南实际,全面对标“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将多年来我市规划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在规划统筹、执行责任、简政放权、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立法尝试,树立了我市规划法治的“总纲”。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看看新版《条例》的主要亮点!
1、落实规划新理念
切实贯彻“五位一体”发展新理念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把划定发展边界、强化城市设计、推进城市“双修”、促进“多规合一”、推行社会共治等规划新理念纳入法规,并据此开展相关制度设计。
2、构建科学规划体系
适应发展新要求,对我市城乡规划体系做了系统规定,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城市设计等,为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其中,新提出的特定区域规划为我市未来携河发展、规划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提供了可能;城市设计也将成为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高城市景观艺术水平的重要抓手。
3、强化规划执行责任
“三分规划,七分执行。”科学美好的规划蓝图只有通过强有力地贯彻执行才能变为现实。为此,新《条例》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关于城乡规划实施一般规定的内容,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行落实各项规划的责任分工,建立了规划执行责任制,同时通过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近期控制和引导发展的原则、措施、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推进财政资金主导的基础设施、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实施,保障各类规划分时序、有步骤地落到实处,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4、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继续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取消了原《条例》中大部分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单独申请办理规划设计要求的审批环节,改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主动出具规划设计要求;建立了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土地预审的并联审批制度;废除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登记制度;同时授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区、镇人民政府实施村民宅基地建房规划管理,力求提高规划管理效能,改进规划服务质量。
5、加强乡村规划管理
与城市规划管理相比,我市的乡村规划管理相对薄弱,乡村建设缺乏规划指导,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无章可循,特别是南部山区、城中村的农民建房比较混乱,制约了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为补齐“短板”,新《条例》从村庄规划编制和乡村建设审批两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既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又方便村民实施建设。
6、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明确提出“突出泉城自然人文特色”,在立法内容上充实提升了“泉城特色保护”专章,把强化显山露水的规划设计、划定生态控制“四条红线”、坚持南部山区生态保护优先和突出“山、泉、湖、河、城”有机融合的泉城特色等作为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内容。
7、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通过规范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完善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严格项目审批公示和听证程序等条款内容,多方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城乡规划社会共治,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促进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8、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强化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后监管职责,将原《条例》规定的一次验线增加为两次验线,并要求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加强规划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规划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对参与规划建设活动的有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监管;明确城管执法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层级监督和人大监督作用,共同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序实施。
为扎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熟悉新《条例》内容,进而形成参与规划、监督规划、支持规划的良好社会氛围。在此,欢迎市民朋友和社会各界就新《条例》的宣传贯彻踊跃建言献策,多提宝贵意见。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见:http://nrp.jinan.gov.cn/art/2019/1/22/art_48149_3510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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