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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通告》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19-07-10 13:49:25 浏览次数: 【字体:

通  告

 

       我单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69号)等相关文件,进行不动产登记收费,不存在其他代理评估等收费,如遇到不明相关收费,请拨打投诉监督电话:68969610进行投诉。

 

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

不动产登记收费公示价目牌

登记事项

收费标准

首次登记

住宅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净地

550元/件

转移登记

住宅

包括购买商品房、购买二手房、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离婚析产等。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净地

550元/件

夫妻间婚内不动产权利变更

10元/件

抵押权

登记

住宅

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净地

550元/件

地役权

住宅

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80元/件

非住宅

550元/件

净地

550元/件

异议登记

住宅

减半,40元/件

非住宅

减半,275元/件

净地

减半,275元/件

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80元/件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婚内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企业购买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8、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9、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0、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1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1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4、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5、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的简易低风险项目申请表,免收相关登记费。

1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6、济自然规划发【20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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