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因保管不善,将济南明2017011017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