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动产首次登记中存在违建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示说明
为全面推进便民利民工作,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存在违法违章建设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起草了《关于对不动产首次登记中存在违建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该《通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请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
联系人:宋艳行
联系电话:0531-68969651
电子邮箱:jnbdcshdcc@163.com
如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站前街9号政务中心1603,邮编:25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不动产首次登记中存在违建情况处理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对不动产首次登记中存在违建情况处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不动产首次登记中存在违建情况
处理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自然资源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便民利民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建筑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不动产,是指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批建要求、已通过规划竣工核实,购房人在交付后对部分房屋、外观或占用公共区域进行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可用于对外销售的工业标准厂房、物流仓储等项目,致使楼幢中部分房屋、外观等实际现状与原规划批建内容不一致的各类不动产。
二、对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过程中,在现场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屋实际现状与规划批建不一致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与规划批建不一致的房屋清单函告相关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为建设单位办理楼幢“大证”,并对存在违建的房屋进行权利限制,不予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
对城管执法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的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进行权利限制,不得对该不动产抵押、转移等交易行为进行登记。
三、对被限制权利的违法违章房屋等建筑物,违法违章建设情况消除后,经购房人或产权人提出申请,由相关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消除情况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为相关不动产解除权利限制。
四、本通知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历城区、槐荫区、天桥区、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含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