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民华、张元英 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莱芜市国用(2014)第0803650117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谷民华、张元英
2020年08 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