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强因保管不善,将槐165035,槐165036,槐165037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强
2021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