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吴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单位工作失误保管不善, 将 莱芜市国用(2015)第0349号,莱芜市国用(2015)第0350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并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吴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理人:吴志强
2021年 12 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