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即2015年12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继续有效。原不动产权 属证将随着不动产的转移、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实现自然换证,不需要单独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