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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修订内容解读
2021年1月1日《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下简称《导则(试行)》)正式开始施行,对引导我市建筑项目高水平方案设计、城市形象提升、公共空间塑造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部门反馈,自《导则(试行)》实施以来,在控制建筑外观设计底线,加强城市整体风貌管理,引导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
为全力推进城市能级和品质“双提升”,2022年6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日常设计、审批、管理工作情况,针对焦点问题,开展《导则(试行)》的修订研究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原文:“建筑量超过10栋(含)的居住类项目,群体高度应采用2-4个不同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避免“一刀平齐”,创造层次丰富的建筑群体轮廓。相邻梯级间高差值宜为较高建筑高度的20%—30%。”
“双限”政策控制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后,原高度梯度难以执行,有的项目在老城区,周边现状复杂,受地形、周边现状、日照等影响,很难做到2-4个建筑高度层次的要求,获无法保证梯级高差值为较高建筑高度的20%—30%。
修改后条文:
“建筑量超过10栋(含)的居住类项目,群体高度宜采用2个及以上的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避免“一刀平齐”,创造层次丰富的建筑群体轮廓。相邻梯级间高差值不宜小于较高建筑的20%。”
(二)原文:“高层商业办公建筑高宽比宜保持在2:1—3:1范围之内,较为挺拔秀丽。超高层建筑比例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实际部分项目由于地块范围形状等限制,建设单位考虑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及内部功能需要(如采光等需求),建筑单体高宽比较小,不符合以上要求。建议非重点区域项目适当放宽要求,或允许在实际审批中灵活掌握、弹性控制。
修改后条文:
“重要干道及节点位置的高层商业办公建筑高宽比宜保持在2:1—3:1范围之内,较为挺拔秀丽。超高层建筑比例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三)原文:
建筑高度:24<H≤50米,玻璃幕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55%;
建筑高度:50<H≤100米,玻璃幕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70%;
此处玻璃幕墙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10786-2019中规定的“……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即幕墙中的透光材料。
修改后条文:
建筑高度:24<H≤50米,玻璃幕墙中透光材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55%;
建筑高度:50<H≤100米,玻璃幕墙中透光材料占外立面比例不宜大于70% 。
(四)补充“步行优先”和“绿色低碳”等新思想
(五)修改、更新废立止规定等一系列条文。
修订后以《济南市建筑设计导则》(下简称《导则》)外发执行,作为日常规划管理的依据,并采取1-2年评估+修订的方式,结合运行落实情况,动态优化修改成果内容。《导则》的修编将进一步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塑优城市空间形态,助力济南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