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字【2016】42号,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均应在变更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济南市城镇住房上市土地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 42号)等相关规定,证载用途为教育、社区服务用房等社会公益类、公共服务类房屋外,占用宗地为国有划拨地,地上房屋已分套分户转移至个人或单位名下,取得房产证书,位于已经形成的居住区内,属于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配套非住宅房屋,或非独占宗地的非住宅,上述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等原因发生转让时,受让方以现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查询土地使用性质,申请人可持不动产权证,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土地出让金受理窗口核实。如果是法院拍卖或判决等无证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查询核实。能够直接核查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工作人员直接告知;如不能直接核查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工作人员应向区局发函核实,核实后通知申请人核实的土地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