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专栏

【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涉税政策汇总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2-03-17 15:25:26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不动产登记涉税政策汇总(供参考) | |||
房产类型 | 交易业务 | 税种 | 相关政策和税率 |
新建商品房 |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 | 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上),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上),2% | |||
家庭第三套住房,3% | |||
印花税 | 暂免征收。 | ||
个人购买非住房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购买房产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存量房买卖 | 个人销售住房 | 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区税率7%,平阴县和商河县税率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1)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2)核定征收,征收率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
土地增值税 | 暂免征收。 | ||
印花税 | 暂免征收。 | ||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 | 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
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上),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上),2% | |||
家庭第三套住房,3% | |||
印花税 | 暂免征收。 | ||
个人销售非住房 | 增值税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购置原价)/(1+5%)*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区税率7%,平阴县和商河县税率5%。 | ||
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2% | ||
个人所得税 | (1)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2)纳税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3% | ||
土地增值税 | 1.计算征收。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一是对能够提供旧房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交易相关税金+评估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地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后的价值。 二是对能够提供房产购置正规发票的,扣除项目=购置发票载明的价格×(1+5%×n)-取得房产缴纳的契税-本次交易相关税金。n为旧房保有年数,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税率: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4)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核定征收。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3)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4)工业用户、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
印花税 | 税率0.5‰。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购买非住房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销售存量房 | 增值税 |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区税率7%,平阴县和商河县税率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所得税 |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 ||
土地增值税 | 1.计算征收。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增值额=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一是对能够提供旧房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交易相关税金+评估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地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旧率后的价值。 二是对能够提供房产购置正规发票的,扣除项目=购置发票载明的价格×(1+5%×n)-取得房产缴纳的契税-本次交易相关税金。n为旧房保有年数,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税率:依据计算的增值率,按其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4)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2.核定征收。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3)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4)工业用户、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购买存量房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赠与方) | 增值税 |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其他情形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印花税 |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税率计征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评估价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土地增值税 | 1.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赠与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3.赠与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非住房,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 ||
个人所得税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受赠方)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受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情形外,受赠方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相关税费 | ||
房屋继承 | 继承人 | 契税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属于遗赠,应征收契税。 |
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