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日期:2024-01-17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XX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1月在永州市冷水滩珊瑚街道办事处水汲江村、马坪农业经济开发区龙家岭村地段占用154937平方米土地建设XX道路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

二、调查与处理

永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询、套合、比对《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定版数据库,认定XX公司XX项目用地符合《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定版。经查询、套合、比对基本农田数据库,该项目用地未占用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XX公司处罚如下:“责令XX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永州市冷水滩珊瑚街道办事处水汲江村、马坪农业经济开发区龙家岭村管理,没收XX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1549370元”的处罚决定。2021年3月6日,XX公司已将非法占用的154937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水汲江村、龙家岭村管理;2021年3月24日永州局将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移交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置;2021年4月15日被处罚单位XX公司如数缴纳了1549370元的罚款。该处罚已执行到位

三、法律分析

XX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对XX公司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土地资源变得尤为紧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依法履职查处土地违法用地案件,既保障了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土地资源合法配置与可持续利用,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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