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4-00448 组配分类: 工作进展
- 成文日期: 2024-10-14 发布日期: 2024-10-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我市修订公布《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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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土地征收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近日,济南市修订公布《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50条,重点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等相关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征收主体职责。《办法》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市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和起步区承担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实施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落实上位法要求,完善征地程序,细化具体规定。围绕处理好公共利益和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关系,重点完善了土地现状调查、组织听证等制度。明确土地现状调查参加人的范围,规定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征收主体应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共同参与,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听证权利。
三是进一步完善补偿安置制度。一是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及预存制度。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相关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关费用足额到位后,方能申请土地征收。二是完善房屋安置补偿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明确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偿安置。三是规范房屋安置标准。明确可以按宅基地面积或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房屋安置的依据。
四是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办法》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做到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要纳入当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补贴、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鼓励市、区县人民政府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作为留用地,用于生产经营和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附件: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