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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土地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4-03-26 15:39:57 浏览次数: 【字体:

  

1、农民长期占用国有农场的土地如何确权?

 

案请介绍:1991年,县人民政府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148公顷土地划拨给甲国有农场使用,并办理了登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因湿地公园建设需要,拟占用甲国有农场的土地。在调查测绘和计算补偿面积时,甲国有农场发现湿地公园建设拟占用的土地加上剩余土地面积之和,与原批准用地面积相比少了1公顷。于是,甲国有农场认为与其相邻的乙村占有使用其缺失的1公顷土地。因此,要求县人民政府确认其享有该1公顷土地的使用权。

乙村辩称,1993年,该争议地以坡坎为界,坡坎以东为乙村集体土地,以西为甲国有农场的土地,后因种植需要原地貌被破坏。1998 年,乙村村民在此建房和耕种,甲国有农场对此也一直未提出异议。

 

调查处理结果:县国土资源局受理该争议后进行了实地调查,经多方取证后查明:争议土地在1991年由政府划拨给甲国有农场,并办理了土地证明确了土地面积。

虽然地貌被破坏,但土地证所记载面积和所附地形图可以证明争议地属于甲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争议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但考虑到1998年农民已建房及种植的事实,针对日前农村生产生活还相对困难,人均收人低的现实情况,建议镇人民政府从该湿地公园项目经费中拨出30 万元款项,用于补偿该争议地的农民异地重建新房和生产,镇人民政府最终采纳了此建议,争议双方同意该调解意见,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该案通过调查取证,虽可认定土地权属为国有,但甲国有农场疏于对自己财产的管理,导致农民占有使用。从稳定大局出发,由政府拨出专款,补偿该争议地村民异地重新建房和生产。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是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的有效途径,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

 

 

 

2、单位之间因地上空间使用权产生的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某县新亚商城有限公司(本篇以下简称新亚商城) 的前身是南大楼饭店,隶属于糖业烟酒公司所有。1991年5月24日,县糖业烟酒公司在南大楼饭店翻建时,因胜利居委会搭建房屋受到影响,经协商县糖业烟酒公司做出让步 并承诺,“从居委会五金商店西墙北口向西让 1.00~ 1.20 米,为新建商场东墙基础线。东墙体建到二楼时,三楼墙你向东延伸不超过 1.20 米。”南大楼饭店翻建后更名为苏云商场。1992年9月3日,苏云商场更名为亚细亚商场,并取得国用〔1997〕宇第1348号国用土地证。1994年5月26日,中国银行(本篇以下简称中行)其县支行购买了胜利居委会的五金商店。1994年12月16日,在翻建时,与亚细亚商场签订《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甲方东墙体凸出部分重直向下土地的使用权属亚细亚商场所有”。2003 年,企业政制,亚细亚商场整体出售,变更为“某县新亚商城有限公司”,取得国用〔2004〕宇第 0090 号国用土地证。除与中行某县支行相邻处二楼墙体向东延伸 1.2米部分的外边缘垂直向下部分没有登记外,其他和原始登记一致。2006年,中行某县支行申请土地变更登记,2006年12月27日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中行某县支行颁发国用〔2006〕 第1788号国有土地证,土地使用权面积由140平方米 变更为 150.6 平方米,将申请人登记发证时与中行某县支行相邻处二楼墙体向东延伸 1.2 米部分的外边缘垂直向下没有登记部分变更到中行某县支行名下。权属来源证明为1994年 12月16日某县亚细亚商场与中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协汉书》。2013年11月20日,中行某县支行将该案争议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卖给案外人李某,并且房产已过户至李某名下。新亚商城认为存在土地重复登记,申请搬销县人民政府领发的中行某县支行所有的国用(2006〕 第 1788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行某县支行申请驳回新亚商场申请,维持现状。

 

调查处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受理后责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2004 年2月11 日,新亚商城根据企改复(2003)第80号《关于同意 亚细亚商场有效资产整体出售的批复》,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供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县亚细亚商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登记所需材料。在地籍调查中,新亚商城和邻宗地使用权人中行某县支行、青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原胜利居委会)、县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都到场进行指界,相邻各方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丈的宗地界址、面积和宗地图均无异议,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上报审批后,于2004年2月17日批准土地登记并领发国用(2004) 字第 0090 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新亚商城所取得的上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及界址系其主动申请,并由权利人及相邻宗地使用权人现场指界认可的,所登记的土地四至范围并不包括“新亚商城二楼墙体向东延伸 1.2 米部分外边缘上下垂直向内的土地”。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认定,新亚商城不拥有此部分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复登记。新亚商城不服,于 2014年6月 11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机构调解,新亚商场和中行某县支行达成行政调解协议:(1)新亚商场享有争议土地二楼以上部分的空间使用权利,二楼以下部分土地使用权归中行某县支行所有。 (2)双方约定在今后土地使用中严格按照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有关问题。

 

案例评析:针对商业地产相关的土地争议的确权工作,往往会面临多次的交易变动造成的用途改变、外观变化和权属变更,在处理此类用地的争议时,需要细致地对争议主体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的证据进行梳理,并且合理区分交易是否造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这样才能准确确认土地的权属。土地确权结果往往涉及多方的利益,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应该充分发择调解的作用,通过形成调解协调双方的利益,在双方的利益诉求间取得平衡点,也在尊重双方的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双方签订相应协议,确保用地权属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该案中,该宗地权属爭议情況复杂,权属来源资料缺乏,争议时间长,处理难度较大。还发生过产权转让行为,这都成为该争议处理的难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坚持查清事实,厘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在双方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促使双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最终使问题得以解决。

 

3、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错误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陈乙、陈丙(已故,陈甲丈夫)系兄弟俩。1978年分家时,陈丙、陈甲夫妇分得的房屋正房三间,后又加盖了西房两间区门楼等;陈乙夫妇分得房屋正房四间。两家同在一个院落内,陈甲在西,陈乙在东。陈甲一家在此分得的上述房屋内一直居住到1988 年,后搬入某中学宿舍居住。2001年,陈甲、陈丙夫妇将三间正房的最西边一间及西房两间、门楼卖给了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文书)。2009年,在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陈乙将陈甲、陈丙夫妇未卖的两间房屋,一起登记到自己名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2 年,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时,村委会末经细致核实,将陈甲、陈丙夫妇两间房屋的宅基地,一并落到了陈乙名下,并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陈甲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从未将自己现存的两间房屋及院落赠与陈乙,随后,陈甲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定其对未卖的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

 

调查处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受理该申请后,积极开展了实地调查工作,一是对之前登记发证的相关材料进行梳理核实;二是联系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纠纷情况;三是联系测绘部门,对现场进行定界勘测。经调查,陈乙的集体士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权利事项与其实际占用的土地、房屋不符,属于登记错误,争议宅基地应属陈甲所有。据此,调处机构根据当肘的士地登记规定,提出注销陈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建议,登记机构向陈乙送达了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撤销告知书》,按程序办理了陈乙宅基地使用权的更正登记,根据确权决定为陈甲办理了首次登记,妥善解决了争议。

 

案例评析:宅基地问题情况复杂,对其争议的调处需要遵循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淮确”原则,认真仔细核实清楚争议土地权属、产权来源等相关资料。对有争议的权属纠纷问题,要根据具体情況,仔细梳理材料,认真核实问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依法确认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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