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某通过邮件形式向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举报信,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第三人某企业涉嫌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移送相关部门。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该举报后,通过信访分类处理方式作出《行政履职告知书》,告知张某所举报地块已于2014年由A市原国土资源局予以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张某认为虽然A市原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第三人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查处,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怠于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查处的法定职责,遂向上一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行政履职告知书》,依法履行土地查处法定职责,将第三人涉嫌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二、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适用对象应该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案中,张某通过邮寄信件向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第三人涉嫌土地违法犯罪行为,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上述举报作出《行政履职情况告知》,该告知行为并未对张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经复议机关审理调查发现,张某实质是对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张某在本案中其举报行为具有公益性目的,张某本身并非举报事项的受害方,张某与举报事项涉及的土地亦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对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的监督权,对应的是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履职答复,收到答复,其监督建议权即得到实现。张某对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有质疑的权利,但并不当然地具有提出案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在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不服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是否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取决于举报是否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举报人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了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