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被诉不作为,为何一胜一败?
发布日期:2024-09-26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某公司诉自然资源部门不履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职责案

 

1.要旨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成交确认书签订之前,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出让条件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基于行政优益权有权终止出让,竞买人无权以已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出让人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甲公司和乙公司报名参加竞买并缴纳980万元保证金。某市国土资源局向两公司发出竞买通知,同意两公司参加土地出让活动,并告知挂牌起止时间。挂牌期间甲公司报价6588万元。2009年12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向甲公司发出《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认为甲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决定取消甲公司的竞买人资格。2010年4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取消甲公司竞买人资格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取消竞买人资格的通知》。

  2015年8月,乙公司退出竞买。此后,甲公司多次要求某市国土资源局恢复挂牌程序未果。2021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按照原出让公告及竞买须知的内容履行土地出让职责,请求确认甲公司为中标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土地出让合同》。

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对甲公司的报价作出承诺,即使乙公司退出竞买,也不意味着甲公司必然可以成为竞得人。目前,案涉地块原规划设计要点已超过有效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出让条件发生变化。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根据土地出让条件变化终止出让,对于甲公司要求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典型意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为了推动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有效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蕴含着土地利用方向、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向等多重因素,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同时,土地也是稀缺资源,不当出让、使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逆转的。从合约性和合法性的角度看,土地出让公告应定性为要约邀请,竞买人仅缴纳保证金尚不具备强制缔约的条件。出让人在土地出让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终止出让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有土地的不当出让。本案对出让人在缔约阶段如何基于公共利益有效行使行政优益权提供了经验借鉴。

 

(二)某公司诉自然资源部门不履行

违法建设查处法定职责案


1.要旨

  申请人针对其与他人的共同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违法建设查处申请,由于申请人享有与其所主张的违法行为相区分的利益,且该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保护或者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履职才能实现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2.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8日,某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标准化厂房建设协议》,约定由某公司在该镇规划区内建设厂房,厂房建成后归某公司所有。同日,某公司又与该镇某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由该村委会出让30亩土地给某公司用于建设上述厂房。2012年5月12日,某公司又与李某签订《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由某公司提供上述30亩土地,由李某根据某镇政府要求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建筑工程合作协议》签订后,李某进行了厂房的建筑施工,并于同年9月28日竣工。厂房位于某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前未取得用地及建设规划许可手续。2021年1月6日,某公司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申请书,请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案涉厂房为违法建筑并拆除。2021年1月14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某公司申请事项进行核查。5月17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公司人员进行询问。5月18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某公司人员阻碍案件调查导致调查无法继续为由中止调查。某公司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其申请后未履行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职责认定案涉厂房违法并拆除。

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土地使用权与案涉厂房所承载的权益,属于可区分的利益。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职责认定厂房建设行为违法并进行处理,则能够将与厂房所结合的土地使用权利从被违法利用的状态中解除。因此,在某公司依据相关协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或利益被确认违法前,该利益具有被保护的必要性。案涉厂房系某公司与李某共同建设,利益主体包括某公司和李某,尽管某公司认为该厂房属于违法建筑,但其并不具备通过自身行为结束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消除其影响的权限和能力,如其擅自处置案涉厂房,必将与李某产生利益冲突,并可能损害李某利益。故某公司有权要求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主张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以确认或恢复其利益至合法状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某公司的履职申请后,虽决定对该公司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但从本案查明事实看,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此后仅是对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未对其所申请事项展开全面客观的实质性调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6日收到某公司履职申请,但截至2022年6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时,仍未能就某公司所申请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其行为明显属于拖延履行职责。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公司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典型意义

  法律主体维护自身权利的方式包括自力救济和公权力救济。只有在紧急、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当事人才能够选择自力救济途径维护其利益,否则只能寻求公权力救济。因房屋与土地相结合,如房屋建设行为违法,案涉土地也将一并处于被违法利用的状态。行政机关在共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力救济消除影响时,对房屋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将解除土地被违法利用状态,具有行使公权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本案对于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查处非法建设行为,维护建设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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