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5-0025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日期: 2025-04-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关于《<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补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文字号:
为加强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支持,落实“好房子”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2024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3701/T 45-2023)基础上,参照外地市经验,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停车配建补充实施细则,形成《<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补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补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众可以登录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nrp.jinan.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hjszc5328@jn.shandong.cn。反馈人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反馈内容应与公示有关,意见建议受理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
附件:
《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
补充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要求》(DB3701/T 45-2023)(以下简称《配建要求》)执行情况,结合济南市城市发展特点,为加强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补充实施细则。
一、关于建设项目配建指标核算基数要求。除工业、仓储类项目外,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指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基数核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满足《济南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细则》有关要求,且住宅项目总停车位数不得低于一户一车位。
二、关于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建标准折减要求。城市轨道站点周边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和二类区城市轨道站点周边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医院除外)参照一类区公共建筑折减标准执行,即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在建、建设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300m、300~500m范围内的,可分别按照《配建要求》表2配建指标的80%、90%执行;住宅项目折减后总停车位数不得低于一户一车位。
三、关于住宅类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比要求。新建住宅类项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置比例应不低于非机动车总车位数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