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6-0604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2-13 发布日期: 2026-02-1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济南市耕地开垦费标准及市级耕地占补平衡统筹与调剂指标价格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并对开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2025年6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确定省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5〕4号),提出各市要在考虑耕地保护补偿、补充耕地成本、后期管护等因素的基础上,妥善做好与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衔接,制定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结合济南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了《关于确定济南市耕地开垦费标准及市级耕地占补平衡统筹与调剂指标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确定省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5〕4号)。
三、出台目的
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经济调节机制,将耕地保护制度从行政要求转化为经济约束,确保占补平衡真正落地见效。具体包括三个层面:
(一)用价格杠杆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确保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能够足额、优质地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二)是为补充耕地开垦、质量提升和后期管护提供稳定资金保障,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是通过统一标准规范征收行为,防止乱收费和随意性,最终达到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的目标。
四、重要举措
《通知》主要对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耕地开垦费标准。此次调整将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为8万元/亩,此标准与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5〕4号)所规定的省级指标调剂指导价格8万元/亩保持一致,降低各级各类项目依法建设占用一般耕地的成本;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耕地开垦费2倍标准征缴,主要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第二条要求,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与调剂。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和调剂指导价格分别为6万元/亩、8万元/亩。本项主要是根据国家、省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改革内容和要求,对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机制的修改调整,调整后与省级政策保持一致。市级统筹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市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区县确实无法保障的建设项目,确保全市各类各级建设项目顺利报批。
(三)市本级结转指标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正式实施后,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参照本标准执行,主要用于事关全市发展大局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此政策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征收成本,为用地单位解决省、市指标价格差异引发的资金配置问题,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五、政策衔接情况
(一)与上级政策衔接情况。《通知》与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5〕4号)所规定的省级指标调剂指导价格8万元/亩(此前为13.8万元/亩)一致,避免了因价格差异导致的资源错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秩序、促进区域公平,提升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整体实施效能。
(二)与以往政策衔接情况。济南市作为省会城市,承担各级各类建设项目较多,建设占用需求大,且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落实占补平衡主要依靠购买省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主要依据《济南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改革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来源扩大,原来通过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方式改为只要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根据近四年济南市耕地净增加情况,可自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因此本次价格调整与政策改革方向衔接一致。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耕地保护监督处
联系方式:0531-517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