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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文件、民发〔2014〕79号、财税[2019] 53号、济建发〔2024〕2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14〕77号
二、收费项目:
登记费
三、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四、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况: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9.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10.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11.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2.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4.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和生活保障房,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且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6.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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