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5-00704 组配分类: 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 成文日期: 2025-07-07 发布日期: 2025-07-0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7月份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7月份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序号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处罚内容
1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6号许金亮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许金亮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10号院)。实际占地面积3660.18平方米。许金亮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许金亮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3660.1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委会。2、对许金亮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3660.18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30元罚款,计109805元(壹拾万零玖仟捌佰零伍元整)。
2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5号朱宝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朱宝峰未经批准,于2014年2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9号院)。实际占地面积76.04平方米。朱宝峰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朱宝峰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76.0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委会。2、对朱宝峰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76.04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30元罚款,计2281元(贰仟贰佰捌拾壹元整)。
3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4号陈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陈峰未经批准,于2012年6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7号院)。实际占地面积933.80平方米。陈峰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陈峰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933.8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委会。2、对陈峰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933.8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30元罚款,计28014元(贰万捌仟零壹拾肆元整)。
4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11号刘晋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刘晋未经批准,于2012年12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8号院)。实际占地面积406.68平方米。刘晋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刘晋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406.6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委会。2、对刘晋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406.68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30元罚款,计12200元(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5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9号孟凡军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孟凡军未经批准,于2012年4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5号院)。实际占地面积3118.86平方米。孟凡军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孟凡军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3118.8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委会。2、对孟凡军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郑家店村3118.86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30元罚款,计93565元(玖万叁仟伍佰陆拾伍元整)。
6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10号何海亭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何海亭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6号院),于2013年修建河海工业园区内道路。该6号院未确权占地面积8.48平方米,何海亭修建的河海工业园区内道路未确权占地面积1511.43平方米,实际总占地面积1519.91平方米(合2.28亩)。何海亭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何海亭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1519.91平方米(合2.28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委会。2、对何海亭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1519.91平方米(合2.29亩)集体土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45597元(肆万伍仟伍佰玖拾柒元整)。
7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8号李克华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李克华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2号院)。实际占地面积195.69平方米(合0.29亩)。李克华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李克华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195.69平方米(合0.29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委会。2、对李克华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195.69平方米(合0.29亩)集体土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5870元(伍仟捌佰柒拾元整)。
8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2号李明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李明未经批准,于2012年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3号院)。实际占地面积3087.27平方米(合4.63亩)。李明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李明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3087.27平方米(合4.63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委会。2、对李明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3087.27平方米(合4.63亩)集体土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92618元(大写:玖万贰仟陆佰壹拾捌元整)。
9济自然规划罚字(2025)第7号郑洪明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郑洪明未经批准,于2012年3月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村西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建房(1号院)。实际占地面积5529.83平方米(合8.29亩)。郑洪明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2条、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42条,《关于落实<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94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07/011、责令郑洪明将非法占用的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5529.83平方米(合8.29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委会。2、对其非法占用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郑家店村5529.83平方米(合8.29亩)集体土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65894元(壹拾陆万伍仟捌佰玖拾肆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