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不存在”的司法审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6-08-31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大 中 小】

罗某某诉重庆市某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关键词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

裁判要点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某是2号船的船主,在乌江流域从事航运、采砂等业务。2014年11月17日,罗某某因诉重庆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需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某县地方海事处”)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申请的内容为:1.公开某自治县港航管理处(以下简称“某县港航处”)、某县地方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2.公开下列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2号在2008年5月18日、2008年9月30日的2起安全事故及306号、308号、6号、荣华号等船舶在2008年至2010年发生的安全事故。

某县地方海事处于2014年11月19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罗某某进行答复,罗某某向某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3日,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载明:一是对申请公开的某县港航处、某县地方海事处的内设机构名称等信息告知罗某某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对申请公开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经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某县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对该案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确认某县地方海事处在收到罗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2015年4月22日,罗某某以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由某县地方海事处向罗某某公开海事调查报告等涉及2号船的所有事故材料。

另查明,罗某某提交了涉及2号船于2008年5月18日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沉没事故的《乌江某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报告》《某县地方海事处关于近两年因乌江某万足电站不定时蓄水造成船舶搁浅事故的情况报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开展乌江某水电站断航碍航问题调查评估的函(渝发改能函〔2009〕562号)》等材料。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某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但罗某某仍坚持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某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撤销(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确认某自治县地方海事处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某县地方海事处作为行政机关,负有对罗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罗某某申请公开某县港航处、某县地方海事处的设立、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属于某县地方海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属政府信息。某县地方海事处已为罗某某提供了某编发(2008)11号《某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通知》的复制件,明确载明了某县港航处、某县地方海事处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罗某某已知晓,予以确认。

罗某某申请公开涉及2号船等船舶发生事故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所有事故材料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船舶在内河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其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某县地方海事处作为某县的海事管理机构,负有对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内河交通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职责,其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罗某某提交了2号船于2008年5月18日在某高谷长滩子发生整船搁浅事故以及于2008年9月30日在某高谷煤炭沟发生沉没事故的相关线索,而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第二项告知罗某某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仅有某县地方海事处的自述,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故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某县地方海事处主动撤销了其作出的(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罗某某仍坚持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县地方海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行为违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13条

以上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7期(总第273期)第35-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