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城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城市设计的目的,在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景观和城市整体形象的艺术水平,创造和谐宜人的生活环境。

城市设计应该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land use permit)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uilding permit)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秕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筑用地总面积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面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1993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动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者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绘制的能够反映拟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的建设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