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和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通知济编发〔2015〕71号
发布日期:2015-12-02 信息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经市编委2015年第三次会议研究,现将市和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

将市、区和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别整合到市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二、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调整人员编制

(一)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核定处长1名、副处长1名;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政策建议,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拟订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照“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根据职责调整情况,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各划转2名、市林业局划转1名行政编制给市国土资源局。调整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编制由49名减为47名,产权市场管理处不再承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职责;市农业局行政编制由74名减为72名,市林业局行政编制由39名减为38名。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由56名增为61名,处级、副处级领导职数分别由12名增为13名。

(二)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将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整建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管理,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副局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所属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内设机构设综合处(财务处)、申请受理处、审核调查处、缮证校对处、法律事务处、信息服务处,均为副处级;核定事业编制47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处长6名(副处级)、副处长6名(正科级)。

各区(含高新区)不再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按区域(或区划)设立服务点。

(三)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县(市)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整合相关事业单位组建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

三、其他事项

(一)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其他事宜按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牵头抓好落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积极履职、加强配合,切实做好人员、资产划转和经费保障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相关工作,确保年底前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

(三)各县(市)要抓紧提出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有关机构编制调整意见,1210日前按程序报市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确保年底前与市级同步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届时市编办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纳入机构编制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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