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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9-08-23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市司法局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对申请废止《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法》出台情况

《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6月9日发布实施。《办法》共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征收程序、计算参数、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原是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是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经济手段,在引导和激励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办法》中明确的管理机关已经发生变化,相关规定已经滞后,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二、废止《办法》的依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明确规定:“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和“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因此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暂停征收。此外,经于济南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接,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端口已关闭。

为此,现申请废止《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济南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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