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
自2015年12月我市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以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及时开发完善了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经过三年多的运行,系统运行稳定,功能完善齐全、数据覆盖面及准确度得到了全面提升,有效支撑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市七区(含高新区)、章丘、济阳及商河、平阴等区县全面利用,与莱芜、钢城实现了互联互通,数据整合正在逐步推进。为更好的发挥系统作用,确保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以及动态监管机制的顺利落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我市不动产权籍系统管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做好全市(含县)不动产权籍系统的建设完善及应用管理工作,确保日常权籍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我市全域基于“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基于“济南市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开展权籍调查及测绘成果的入库和管理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含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属信息应以全数字化形式,保存至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数据库中;不动产权籍信息(属性、图形等)应以全数字化形式,保存保存至全市统一的不动产权籍电子数据库中。
四、全市应严格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定义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唯一的不动产单元标识码(不动产单元号)和权籍调查系统中的自然属性信息、基础地形图信息、测绘成果信息进行关联。
五、全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查询的规定,使用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向办事人提供不动产权属信息及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查询服务;通过统一的不动产权籍系统及电子数据库,提供权籍信息查询、查阅规划等服务功能。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28日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启用权籍数据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