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0-00186 组配分类: 规划解读
- 成文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2-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发文字号:
2019年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确定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基本情况
我省是历史文化大省,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产丰富。目前,我省有国家和省两级历史文化名城20座、历史文化名镇53个、历史文化名村81个、历史文化街区35个、历史建筑723处。其中,济南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共有历史文化名镇2个、历史文化名村13个、历史文化街区3个、历史建筑132处。
二、条例框架
《条例》共6章52条,结合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际,分别对保护范围、保护规划、申报条件和程序、保护和利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三、立法必要性
一是新时期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他在视察山东时强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近年来,全国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都对历史文化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给新时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是国家及其他省份陆续出台了新法律法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陆续颁布施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改施行,都对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了新的规定。从各省情况来看, 2017年以来,福建、山西、安徽、辽宁、重庆等17个省市颁布施行了保护条例或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三是现行《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需要扩大适用范围。《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1997年颁布施行,因颁布时间较早,且适用范围限于名城保护,对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方面的保护缺少相关规定,需要补充有关内容,与国家条例做好衔接。
四是近年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解决。个别城市没有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通报批评;有的城市缺乏明确的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建设、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的城市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尚未在本地财政中列支固定的保护工作经费。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省级层面的制度设计,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完备的法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