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0-00187 组配分类: 法律法规
  • 成文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2-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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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内容
信息来源:名城保护规划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2019年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确定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涵盖了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分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管理工作”。

  《条例》同时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设区的市、县(市、区)部门责任的表述,《条例》结合当前机构改革过程中,市、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划分不统一的情况,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与预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同时,基于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未达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街区条件,但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城、镇和街区,可以将其确定并公布为传统风貌区”,予以预先保护。

  《条例》提出对潜在资源进行普查,以及传统风貌区概念,体现了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逐步科学化、精细化,是《条例》内容的重要创新。

  四、关于警示和退出机制的建立。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条例》提出了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退出机制,敦促各地更加珍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金字招牌”。《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名城称号” 。

  五、关于保护规划的审批。《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在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础上,《条例》在合理利用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

  同时,《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条例》对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提出的要求,是本次条例的重要创新。

  链接: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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