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司法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业务协同办理的通知 ( 济自然规划发〔2020〕122号 )
发布日期:2020-08-03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司法局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

业务协同办理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第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济南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司法局、全市各公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通[2018]1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决定试点开展不动产登记与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  

公证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设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公证机构在办事大厅设立“一窗式”办理窗口,群众及企业因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遗赠、赠与等办理公证事项时,可以同步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由公证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申请的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申请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录入,验证申请人身份,上传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平台即时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公证服务“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二、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模式

依托省、市资源共享平台,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减少申请资料。推行电子签名(签章)、人脸识别、电子证照、网上缴费等技术手段,探索实现线上申请、网上审核、自助缴费、电子证照的不见面办理新模式,实现“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零跑腿”、“不见面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公证机构可借助网络视频,通过互联网技术,全程见证申请人在线办理的各类手续,保全证据,将相关业务网络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申请人异地线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落实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强化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业务协同办理工作。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公证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依法使用查询结果,不得将查询信息泄漏和用于业务办理事项之外的用途,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敏感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信息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司法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业务协同办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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