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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背景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颁布以后,关于居住权的新规定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指的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设立的细则,对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我市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印发本文件。
二、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 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居住权设立的条件。
主要界定了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一是以合同方式设定居住权的,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三是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二是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的类型。
包括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类型。
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过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在他人的住宅依法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居住权期限、居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期限届满、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居住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材料、居住权终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三是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的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审核要求、收费标准、资料查询等相关工作要求。
申请人可根据设立情况的不同,持相应的申请资料,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或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泉城办”手机APP等渠道申请居住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对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首次登记,不动产是否为住宅,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等事项进行审核。
居住权登记暂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受理的业务,按照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市、区县(含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对外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中,可向居住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居住权登记资料查询。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参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查询不动产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的信息。
解读联系人:赵晖 联系电话:68969630
相关文件地址请点击链接查看:《关于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济自然规划发〔202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