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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共享取代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5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共享取代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54号).pdf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共享取代申请资料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含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文件要求,精简申请材料,节约办理成本,提高登记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现将推进信息共享和简化申请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业务。
二、共享信息涉及部门范围
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等,涵盖国家、省级、市级三级多部门的共享信息。其中国家级共享信息涉及民政、公安、工商行政、国家卫计委等;省级共享信息涉及公安、省卫计委、省市场监督、民政、公证等;市级共享信息涉及民政、法院、档案、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
三、具体实施
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关材料或信息由登记机构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后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
四、监督检查
各区县(含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认真对照《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资料清单》(见附件),在业务办理时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市局营商环境督导小组将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督导事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资料清单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资料清单(首批)
序号 | 登记事项 | 共享资料名称 |
1 | 通用资料 | 居民身份证(公安) |
结婚证、离婚证(民政) | ||
死亡证明(公安) | ||
营业执照(工商) | ||
税务完税证明(税务) |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 ||
土地登记信息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
4 |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人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 | 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5 | 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 | 能够证明不动产坐落变更的材料 |
6 | 房屋用途发生变化 | 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用途的证明 |
7 | 房屋面积发生变化 | 证明房屋面积变化的证明材料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
8 | 新建商品房转移 | 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
税收完税或减免证明 | ||
税务联办减免税所需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 ||
9 | 二手房买卖 | 存量房买卖合同 |
税收完税证明 | ||
税务联办减免税所需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 ||
10 | 互换 | 税收完税证明 |
11 | 赠与 | 税收完税证明 |
12 | 继承或受遗赠 | 税收完税证明 |
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律文书 | ||
13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转移 |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
税收完税证明 | ||
14 | 因婚姻关系导致不动产权属变化(婚内析产) | 结婚证 |
15 | 因婚姻关系导致不动产权属变化(离婚析产) | 离婚证或证实已离婚的证明材料 |
税收完税证明 | ||
16 | 企业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转移 | 税收完税证明 |
17 | 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 | 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的材料 |
18 | 抵押权登记 | 银行上传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报表 |
19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
20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 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