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3-00141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JNCR-2023-0140001
一、政策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补偿执行出让比例分成方式和原用途评估的补偿方式,2019年8月19日印发的《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字〔2019〕42号)在实施阶段有效的推动了国有土地收回工作,但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土地熟化成本逐年提高,急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新的补偿标准,有效调整土地储备成本。
二、决策依据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总结分析工作、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广泛征求了各市直部门、区县、平台、企业和社会意见建议,按规定进行了公示,通过了专家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以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查,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于2023年4月20日印发,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三、出台目的
《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化、透明化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是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市级统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效盘活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存量资源,增强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和供给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重要举措
《补偿标准》共计十一条。其中,第一条明确编制依据。第二条至第六条界定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和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两种方式,明确具体计算方法。第七条明确了对土地收回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有偿收回土地奖励标准。第九条明确市级以上政府对土地补偿有明确意见的,按意见办理。第十条明确本收回补偿标准随济南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规定调整而相应调整。第十一条明确文件有效期。
在收回补偿计算方法方面,该《补偿标准》科学且创新地提出综合测算收回补偿方式计算方法,综合测算收回补偿为土地补偿与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评估价格之和,且土地补偿不得高于土地补偿最高封顶价格。分别就收回位于《济南市中心城区国有工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表》中“Ⅰ、Ⅱ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Ⅲ、Ⅳ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Ⅴ、Ⅵ、Ⅶ级范围内的工业、仓储用地”不同情形下,分别相对应于不同的土地补偿计算公式,更便于实务工作操作,同时对土地使用者权益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最大限度保护。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补偿标准》赋予收回相对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和保障回收相对人选择。第四条规定“收回工业、仓储用地,一般可以采用原用途评估收回补偿或综合测算收回补偿。”该规定没有实行“一刀切”,表明收回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实践中可根据规划要求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上述规定体现了政策制定的审慎性、灵活性,有利于《补偿标准》在实践中的推行。另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对象一般为企事业单位,不涉及具体群众个人。
六、解读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切实监督政策的落地实施。市土地储备中心将积极做好政策公示、宣传、指导和答疑工作,达到有效保障全市土地储备供应和促进城市发展的目的。
解读机构: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
具体联系人:吕剑、王莉
0531--51705150 0531--517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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