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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读

2.2.1-1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的协同性

2.2.1-1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的协同性

【方法论释义】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调查机构记录的信息以以下两种方式保存

(1)同一个数据库,既包含属性信息也包含空间信息;

(2)不同但相连接的数据库(信息自动更新并在两个机构之间共享)。

2.2.1-2登记机构与关联机构之间的协同性

2.2.1-2登记机构与关联机构之间的协同性

【方法论释义】登记机构与关联机构建立协同机制。

2.2.1-3具有地理信息系统

2.2.1-3具有地理信息系统

【方法论释义】具备地理信息系统(GIS)。

2.2.1-4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符

2.2.1-4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符

【方法论释义】登记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之间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符。

2.2.2-1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分区要求

2.2.2-1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分区要求

【方法论释义】从中央信息数据源/数字平台(如GIS或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平台)向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分区要求。

2.2.2-2集成的地理信息系统或国土空间平台

2.2.2-2集成的地理信息系统或国土空间平台

【方法论释义】具有集成发证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机构的综合地理信息系统/国土空间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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