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2〕106号)
发布日期:2022-07-12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区(县)自然资源局,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起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 716 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水平,全面使用并规范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电子证照的获取

申请人可通过济南市政务服务网、“爱山东”APP、“爱山东·泉城办”APP 等查看、打印、下载保存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

二、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用途和效力

不动产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经核验有效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以在不动产交易、登记、政务服务、户籍管理、学生入学、金融服务等领域使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或者经认证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电子印章,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生成与注销

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居住权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居住权登记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自动同步注销。

除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居住权登记、注销登记事项外,其他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自动同步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自动注销。

已核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时,提交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视为提交原件,纸质证书(明)遗失的,当事人无需办理补证,凭电子证照直接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新的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核发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原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失效。已取得不动产电子证照,同时也申领了纸质证书的,再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将纸质证书交回,确实无法交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四、存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批量化签发

在全面实现新增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常规性签发后,我市正在开展对前期颁发的存量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统一组织批量签发和依申请自动签发电子证照。签发存量电子证照样式以济南市电子证照系统中现有电子不动产权证书和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为准,权利内容信息必须与原证内容保持一致。批量签发的存量不动产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统一使用现不动产登记机构印章。

五、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宣传推广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群众多应用电子证照,提高电子证照应用的社会认知度、使用率,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六、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书/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大数据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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