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3-00390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3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JNCR-2023-0140002
现将《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3版)(以下简称“《基准》”)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我局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规定的76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罚款额度)进行了统一,制定了《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以下简称“2021版《裁量基准》”),并自2021年12月16日起开始施行。
2021版《裁量基准》以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上限为基准,处罚标准较高,处罚力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特别是耕地)方面的新增违法情况。但2021版《裁量基准》实施以来,各区自然资源局多次反映2021版《裁量基准》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处罚标准过高,使案件查处、推进工作较难开展,特别是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较高的处罚标准使基层财政难以承担,因此各区局建议降低对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处罚标准。为使处罚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更好地支撑执法工作,我局对2021版《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2023版《基准》。
二、制定依据
23版《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等制定。
三、制定目的
通过《裁量基准》的修订,使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进一步规范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
四、重要举措
本次修订对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罚款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罚款标准维持省厅《裁量基准》上限。
五、制定过程
《基准》是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参照《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照过罚相当原则,对土地、房地产、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古生物化石和自然保护区保护方面76种违法行为,区分不同的违法程度和情节,对应199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罚款额度)进行统一,制定了初稿。期间多次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并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再次进行完善,形成目前的发布稿。
六、主要内容
《基准》由编码(序号)、行政处罚项目名称(事项名称)、法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等部分组成。
七、新旧法衔接问题
鉴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非法占用土地罚款上限由30元/平方米提高到1000元/平方米。对违法行为发生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实施前,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实施后进行查处的案件罚款问题进行明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实施后进行立案查处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上限,即: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进行罚款。
2023版《基准》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9日。我局制定的2021版《基准》同时废止。
八、执行上级政策
23版《基准》是我局根据省厅《基准》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所作的细化,并取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并未超出省厅的《基准》。
九、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体联系人:刘文杰
咨询电话:0531-51705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