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MB2864523B/2023-0055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日期: 2023-07-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公安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JNCR-2023-0140003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有序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济南市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2号)。
三、出台目的
对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统筹实施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促进各类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优化提升。
四、重要举措
本《办法》共六章38条,包含总则、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包含办法出台依据、矿山生态修复的概念、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修复要求、修复原则,政府职责及部门协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
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建立本底调查台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组织实施程序,对历史遗留矿山按照自然恢复、转型利用、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等四种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对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审批实施、土石料、余量资源的处置、项目验收作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 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对生产矿山的开采、恢复治理、复垦、验收等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相关工作职责。规定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对各部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事项作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及项目后期管护。依法严肃查处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9日。
五、关键词诠释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因采矿权灭失或政策性关闭等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
生产矿山是指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具体联系人:岳庆杰
咨询电话:0531-51705081